
截止2014年,中國老年人口數量突破2億,老齡化水平遠高于國際社會標準,養老問題日益突出,而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難成為制約中國養老服務發展的“瓶頸”。就在同年,由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養老用地帶來了曙光?傮w來說該《意見》從六個方面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進行了指導。

第一、此次《意見》從性質上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屬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即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的土地。明確指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登記為醫衛慈善用地,并指出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為50年”。在以往的《劃撥用地名錄》中的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務用地中的醫衛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第二、明確了供地方式。以往民辦養老服務設施基本上無法取得劃撥用地,而本次《意見》為民辦養老服務設施使用劃撥用地提供了條件!兑庖姟根據營利性與否以不同方式供地,鼓勵租賃供地!胺菭I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營利性養老用地應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
第三、要求社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靶陆ǔ菂^和居。ㄐ。﹨^在土地供應時按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并對用地規模提出了標準,其中“新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依據規劃單獨辦理供地手續的,其宗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

第四、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皩Τ擎偓F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不作變更!
第五、利用集體土地。本次《意見》明確了民資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為養老用地開辟了另一條方向。
第六、強調了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監管。明確指出“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但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明確了養老住房的標準:“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五年!